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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有声读物的法律分析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26 19:58:51点击:

  BOB体育官方入口随着科技的发展,阅读形式日趋丰富,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加喜欢“耳朵阅读”,不再仅限于眼睛阅读。同时,对于一些热门的IP,影视剧魔改造成大量的书粉的不满,有声读物也成为人们热衷的产物。

  《三体》、《魔道祖师》等热门广播剧不断上线,深受人们的喜爱。然而,在制作这些有声读物的过程中,法律问题并不简单,每个环节都会涉及到授权问题,很容易造成侵权。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有声读物就是有声音的书,指“其中包含不低于51%的文字内容,复制和包装成盒式磁带、高密度光盘或者单纯数字文件等形式进行销售的任何录音产品”。小编认为有声读物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通过电子软件模拟人声,将文字形式的作品以音频的形式呈现;这种形式利用软件对文字进行识别合成音频,BOB体育这仅仅是对文字的一种复制。制作简单不存在对原作品的更改,无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因此,在法律上属于录音制品。

  二、通过朗读录制的有声书,即广播剧;主要是指制作者通过综合利用人声、配音、背景音乐、声效、BOB体育情感等诸多元素、并对文字作品进行适当修改后录制成音频。在此时,有声作品不仅仅是对文字的复制,而是对作品进行新的创新和表达。

  广播剧的法律性质是何种呢?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广播剧系录音制品,例如谢鑫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广播剧是对文字剧本的演绎,即使增加了表演者的表演因素、背景音乐等元素,但实质上没有超出作品本身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能称之为作品,同时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法定分类。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广播剧是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BOB体育广播剧的表演者在播讲过程中会结合自身的特点融入了表演成分,增加其他多种表演因素,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新的改编作品。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无认定有声作品构成改编作品的案例。

  第一种软件合成人声的有声读物的制作者来说,在实践中所需要获取的权利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关于文字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的授权,BOB体育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是否两者都需要获取,需根据传播方式来定。

  对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广播剧,制作者在实践中获取的权利比较复杂,从剧本到最后的传播发行,需要原著作权人、剧本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音乐著作权人等人的多重许可授权。剧本改编需要向原著作权人获得改编权的许可,录制过程需要原著作权人、改编剧本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和录音制作权的双重许可,同时也需要获得表演者同意录制录音制品的授权许可。同理,对于后期的背景音乐也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权利授权。最终传播发行阶段,信息网络传播权必不可少,不仅要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还需要经过改编剧本的著作权人、表演者、音乐著作权人的三重许可。当然,每个阶段主体不同,权利获取也不尽相同。

  随着有声市场的不断壮大,BOB体育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因此,制作者要从根本上提高版权意识,精准把握每个环节的权利取得,以此减少侵权行为。最后,本文仅从制作者角度进行简单的分析,实践中仍需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权利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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