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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同居期间女方怀孕了男方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24 22:50:31点击:

  BOB体育年轻人追逐热烈的爱情,双方都是奋不顾身的投入,要一起看遍星辰大海。兴冲冲为爱疯狂的同时,自然而然容易产生属于两个人的结晶。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BOB因为婚姻更多的是柴米油盐,而不是恋爱时的激情和热情。在未踏足之前就怀孕了,是否能够像憧憬的那样得到美好呵护?现实的答案是未必如此。

  那么,同居期间怀孕了,男方需要负法律责任吗?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梁某和郭某恋爱不久后,如同其他坠入甜蜜陷阱的人们一样,很快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同居两年间,他们常常兴之所至就放飞自我,房间里留下了幸福的见证。

  梁某曾两次怀孕,但她认为自己尚且年轻,青春年华大好不愿意被束缚。一般人怀孕了就生下来,显然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一般人,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便将孩子打掉了。

  后来梁某开始想要安稳,但是郭某不这么想,他依旧满载着激情与亢奋。梁某每次提起结婚,郭某都以未曾闯出一番属于自己的天地为由往后拖,总说结婚条件不成熟。

  细想之下梁某决定继续拼搏,忙碌的生活与甜蜜的二人世界相交织,女方一次在男方的劝说下选择了尊重未来享受现在,所以再次打掉孩子。

  母性光环折磨着梁某,BOB喜欢孩子的她慢慢开始想要属于自己的孩子,她决定再次怀孕的话一定要留下来。

  好运很快就降临了,她瞒着郭某说去外地出差,因为想要给自己的男人一个惊喜偷偷生下了孩子。

  这时一切美好的画面出现在她的脑海,浪漫的婚礼、BOB和郭某共同抚养孩子的三口之家。

  幻想终究是幻想,梁某生下孩子后郭某不仅拒绝抚养孩子,甚至认为这是一种背叛、对青春的亵渎。

  与她大吵一架并表示对此失望透顶,然后郭某提出分手,巨大的反差击碎了梁某编织的美丽童话,伤心难耐又无力改变。

  清醒后梁某自知无法独自抚养孩子,遂将郭某告上法院希望得到基本的补偿,但没有结婚的两人究竟能有多少公平给她呢?

  毕竟孩子是两个人的孩子,法院最后还是支持了梁某的诉求,依法判定郭某提供每月一千二百元直到孩子满十八岁。

  社会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存在着许多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各类情况,对于此中情况没有完整的条文约束,只能由法官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评判。

  同居是当前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自由恋爱的群体具备了一定经济基础之后,难以抑制的相互缠绵不愿意有片刻分离,在法律上并不能给予这种关系同婚姻一样的保护。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BOB同居的本质是两个未曾办理结婚登记的人,亦或者说比这还要更疏远一点,是两个未必有结婚想法的人。

  没有依法登记就不能被视为产生法律羁绊,自然不用履行法定义务,也不享受相应的法律权益,它仅仅只是两个自由人做出的一般社会行为。

  如果这时出现一方背叛了爱情,那也只能从道德的角度谴责他,上述案例的郭某不愿意负责,还要甩给梁某独自承担,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然而,情理仅仅只是情理而并非法理,郭某的行为只涉及两人的情感纠纷,是主观判断的一种情节并不触犯法律,自然不能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可以不管感情的双方如何拉扯,但是不能不管孩子作为生命体的基本成长需求,毕竟孩子是无辜的。郭某可以对梁某不负责,但却不能对孩子不负责,这就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

  梁某生下孩子以后,这个孩子就成为梁某和郭某不可忽视的羁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既然已经为人父母,那么必定要履行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是有强制规定的,血缘关系不可否认。

  郭某对于和梁某的孩子要履行抚养义务,虽然他觉得孩子不是自己想生的,自己也是被隐瞒的受害者,所以想要一走了之。法律认定客观事实,但同样不管主观缘由,依法判决郭某给付抚养费合法合规。

  结婚与否是对感情双方能不能得到保障的最大影响因素,法律赋予正常登记结婚的家庭和夫妻关系予以权利的捍卫,BOB未曾依法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就得不到法律对权益的捍卫。

  梁某和郭某的感情纠纷从客观事实来看,几乎都属于两人的自由约定、没有保障的约定,梁某所有付出也是因爱而生的自愿行为,盲目的自我感动,并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可是,两人的孩子就不同了,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益,同居关系怀孕生子相当于非婚生子女,因此可以获取相应的法定权益。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从各个观点上分析,郭某可以不对梁某负法律责任,但却不能拒绝抚养孩子。梁某可以主张郭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或者将孩子交于郭某抚养,自己负担抚养费。

  总的来说,法定关系以外的社会生活属于人们的“自由空间”,但为了避免严刑峻法带来过重的压迫感,留有一部分余地还是有必要的。

  这就提醒人们在生活中保持清醒认知,明确法律的边界,合理的应对各种问题。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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